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科目要求,继续教育指南
2026-04-06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提升专业素养、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法定要求,而明确学习科目要求,是顺利完成继续教育、确保学习实效的核心前提。不少执业药师在参与继续教育时,常因对科目分类、学时分配、学习内容等要求不清晰,出现漏学、错学等问题,影响继续教育有效性及后续注册。结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各地监管要求,本文详细解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科目相关要求,涵盖科目分类、具体内容、学时标准、学习注意事项等,助力执业药师规范完成学习任务。


一、核心政策依据:科目设置的法定标准

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明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实行全国统一规划、属地具体实施的管理模式,各地可结合本行政区域行业需求,在国家统一指南基础上微调具体课程设置,但不得违反核心科目要求和学时标准。

同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明确要求,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这一学时标准直接决定了两类科目的学习比重和任务分配。此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再实行学分计算,统一以学时作为学习量化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科目学习要求。

二、科目分类及具体学习要求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科目核心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者定位不同、内容各异,共同构成完整的继续教育体系,同时结合学习自主性,还可分为必修、选修、自修三类,满足不同执业药师的学习需求。

(一)公需科目:通用必备,筑牢执业基础

公需科目是所有执业药师必须学习的基础内容,侧重培养执业药师的通用素养、职业道德和政策认知,确保执业药师贴合国家政策导向、坚守职业底线,由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部分地区可结合本地要求补充相关内容。

1. 学时要求:每年不少于30学时,每学时时长通常为45分钟,具体以当地施教机构要求为准,学时需在当年度完成,无法结转。

2. 核心学习内容:围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四大模块展开,具体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及相关会议精神等理论政策;法律及其历史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等公共领域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素养;计算机与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等应用技术信息,助力执业药师提升综合素养。

3. 学习要求:公需科目学习多以网络培训、面授培训为主,部分地区可结合线上随堂考核巩固学习效果,完成学习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时,学时证明需留存备查,作为注册依据之一。

(二)专业科目:精准赋能,提升执业能力

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核心内容,侧重提升执业药师的专业技能、业务水平,贴合药学执业实际需求,涵盖药品管理、合理用药等核心知识,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课程,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两大类,每类均包含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和研讨课等模块。

1. 学时要求:每年不少于60学时,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每学时时长通常为40分钟,是继续教育的重点学习内容,需结合自身执业方向针对性学习。

2. 核心学习内容:围绕药事服务核心需求展开,具体包括:新时代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与应用;处方调剂、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药事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其中,药学类和中药学类科目各有侧重,同时设置8门共用课程,采用统一教学大纲。

3. 学习要求:专业科目学习方式灵活,可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学术研讨等多种形式,部分地区对60周岁以上药师可免考专业科目考核,完成学习并通过考核后,生成学时卡,作为学时证明的核心依据。

(三)补充分类:必修、选修与自修

除公需、专业两大核心科目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还可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进一步满足不同执业药师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1. 必修内容: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要求,执业药师必须更新、补充的核心内容,主要涵盖公需科目核心模块及专业科目基础内容,是完成继续教育的必备前提,不可替代或省略。

2. 选修内容:结合执业药师自身执业方向、兴趣需求,可自主选择的学习内容,例如不同专科领域的用药知识、特殊人群药学服务等,选修学时可计入专业科目总学时,具体课程由各地施教机构自主设置。

3. 自修内容:执业药师根据自身需求,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学习内容,形式灵活多样,包括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等,自修学时需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确认后,方可计入总学时。

三、科目学习的相关注意事项

执业药师在参与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避免因理解偏差、操作不当导致学时无效,影响后续注册和职业发展:

(一)明确属地政策差异

继续教育科目虽有国家统一指导,但各地在具体课程设置、学时折算标准、考核要求等方面可能存在微调。例如,部分地区会结合本地医药行业特点,增加地方特色专业课程;公需科目学习渠道、考核方式也可能有所不同。执业药师需及时关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执业药师协会官网发布的通知,确认本地科目学习具体要求,避免漏学、错学。

(二)规范学时折算与认定

除常规培训学习外,部分特定活动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具体包括: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科研基金项目;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出版相关学术著作;担任相关培训、学术会议的授课人;参加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具体折算标准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此外,执业药师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或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可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三)双证执业药师科目学习要求

持有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双证的执业药师,每年只需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即可,无需重复学习,所学学时可同时适用于两个证书的注册要求,可根据自身执业重点,选择其中一类专业科目的核心课程为主,兼顾另一类的相关内容,节省学习时间与精力[参考历史对话]。

(四)重视学时证明留存与补学要求

完成科目学习并考核合格后,需及时打印学时证明(或学时卡),留存备查,用于后续注册、延续注册时提交,各地药品监管部门会通过相关平台查询学时数据,确保学时真实有效。若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科目学习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学习者,原则上不予补学,且补修学时仅用于药监注册,无法用于人社职称评选及卫生系统学分对接[参考历史对话]。

(五)衔接注册要求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均需提交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其中首次注册非当年申请的,需提供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学时证明;延续注册需提供近5年的连续学时证明,未按要求完成科目学习、未取得有效学时的,将无法办理注册手续。

四、常见误区提醒,避免踩坑

1. 误区一:只学专业科目,忽视公需科目。纠正:公需科目是法定必修内容,未完成公需科目学时,即使专业科目学时达标,也视为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无法获得有效学时证明,影响注册。

2. 误区二:专业科目可随意选择,无需结合执业方向。纠正:专业科目学习需贴合自身执业实际(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侧重处方调剂、合理用药,医院药师侧重临床药学相关内容),否则无法真正提升执业能力,同时部分地区对专业科目课程选择有明确要求,需按规定选择。

3. 误区三:自修内容无需审核,可随意折算学时。纠正:自修学时需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确认,且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术论文、学习报告等),未经审核的自修内容,无法折算为有效学时。

4. 误区四:学时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纠正:继续教育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未在当年完成科目学习、取得学时的,需按规定补学,否则影响后续注册[参考历史对话]。

五、总结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科目要求以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为核心,辅以必修、选修、自修三类内容,明确了学时分配、学习内容和相关规范,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提升执业能力、保障合法执业的关键。执业药师需准确把握科目分类及要求,结合自身执业方向,合理规划学习计划,关注属地政策差异,规范完成每年度的科目学习,确保学时真实有效。

唯有严格按照科目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职业素养,才能更好地履行执业职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同时顺利完成注册手续,实现自身职业发展。希望各位执业药师重视科目学习要求,规避认知误区,规范参与继续教育,为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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